家用燃气热水器的作废年限是多久?

  《GB 17905-2008家用燃气焚烧用具安全办理规矩》规则,燃具从售出当日起,运用人工煤气的快速热水器,容积式热水器和采暖热水炉的判废年限应为6年;运用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的快速热水器、容积式热水器和采暖热水炉的判废年限应为8年;燃具的判废年限有明示的,应以企业产品明示为准,可是不该低于以上的规则年限。

  燃气热水器等燃具,检修后仍产生如下毛病之一时,即便未到达判废年限,也应予以判废:焚烧工况严峻恶化,检修后烟气中一氧化碳含量仍达不到有关规范规则;焚烧室、热交换器严峻烧损或火焰外溢;检修后仍漏水、漏气或绝缘击穿漏电。